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玖佰
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8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