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