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