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44,00
0元,請求事項則為兩筆金額44,000元,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提出債務人林怡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