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恩選任辯護人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宏恩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晚上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民光路方向行駛,途經埔新路與力行路口時,見右方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警員 溫學成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備車停於桃園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前道路上,警員下車進入該超商處理民眾糾紛,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之犯意,自車上取出對人未具殺傷力之空氣手槍1枝(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對上開警備車後方擋風玻璃掃射,致該擋風玻璃布滿彈痕,並造成該擋風玻璃呈蜘蛛網狀裂痕,致令不堪用(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6年6月9日發現業已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