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30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張添得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添得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被繼承人張添得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