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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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67號聲請人寶慶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陳雲笑 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年隆企業股│第一銀行土│105年3月26日│67,880元│NL0000000││││份有限公司│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