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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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48號聲請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橫山 訴訟代理人 黃保 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沈伯樺┌─────────────────────────────────────┐│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裕主汽車材│永豐商業銀│104年11月30│38,907元│AI0000000││││料有限公司│行南三重分│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