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54號原告 秦經英 被告 陳淑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