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游亞蘋 被告 呂柏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呂柏諺因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游亞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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