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正順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芳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 律師
王佩絹 律師 劉秋絹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佳慧 律師上開當事人與被告 陳麗玲 、 李源智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除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691,822元之本息外,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11,691,822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參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7號裁判意旨,原告自應就追加訴訟標的部分繳納裁判費。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44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