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卉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怡玫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債權人國泰世華之債權金額「557,080」應更正為「577,080」。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