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59號聲請人 陳鈞 之遺產管理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聲請人陳鈞之遺產管理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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