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原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代表人 釋證嚴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 律師
林坤賢 律師 林進富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許欣婷
吳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被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97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7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5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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