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有亮廖錫亮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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