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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