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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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武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1,882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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