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鍾 依汝 債務人 鍾啓 仁債務人 潘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鍾依汝 於民國96年12月至民國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鍾啓仁 、潘麗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8,286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鍾依汝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鍾啟仁 、潘麗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4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麗萍、鍾│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8286元│依汝、鍾啓│月1日起││││││仁││││└──┴────┴─────┴──────┴──────┴───────┘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麗萍、鍾│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98286元│依汝、鍾啓│月2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仁│││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