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暨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
度板簡字第11757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經本院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認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
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爰確定其金額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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