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3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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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36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湯莉婷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本院管轄,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暨應為執行行為地係非在本院轄區,故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玟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