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 李基益 律師(即A女之遺產管理人,A女真實姓名被告 陳日銘 法扶律師 陳怡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侵附民第23號),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經查,
甲(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起訴時係基於被告對其強制性交未遂,訴請㈠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及其法定遲延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108年度侵附民第2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4月28日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被告對甲犯傷害罪確定,原告於110年6月22日變更起訴事實如系爭刑事判決所載即傷害行為,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215至217頁)。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告於107年2月17日上午6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因誤認甲為先前見過之人,乃於甲開門進入其住處公寓一樓樓梯間時,緊隨進入搭訕,詢問甲是否相識,甲因不認識,遂口氣有點不好回稱「誰知道你是誰」,被告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出手毆打甲臉部,致甲頭部撞及牆壁電表箱而跌倒,其即將
甲壓制在地,二人因而發生扭打,其並接續攻擊甲頭部、出手掐住甲脖子及攻擊甲腿部舊傷(甲甫於同日稍早前因在KTV與人衝突,致大腿、手指割傷),造成甲受有雙側手部擦挫傷、左臉挫傷、鼻出血、背部疼痛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並聲明如前程序事項。
二、被告則以:認同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㈡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4月28日以系爭判決認定被告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系爭判決可稽(本院卷第251至267頁),堪以認定。是被告對系爭傷害之發生自應負故意責任,且其故意行為與甲受傷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對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甲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爰依被告傷害行為之過程、原因、系爭傷害之嚴重程度、甲當下精神壓力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允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10日(附民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