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士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34,930元│林士豐│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98%計│││││5月15日起││算之利息│├──┼─────┼─────┼──────┼──────┼───────┤│002│14,964元│林士豐│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98%計│││││5月15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34,930元│林士豐│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6月16日起││以內者,按年息│││││││1.19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2.3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14,964元│林士豐│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6月16日起││以內者,按年息│││││││1.19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2.3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