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賴葉六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萬乾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賴萬乾、 賴書能賴儷允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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