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芳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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