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32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9年4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營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9年1月27日16時28分許,行經高雄市○○○○○路路口,因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兩段左轉,逕行違規左轉,經警當場攔停後予以製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以:伊行駛於軍校路遇海功路待綠燈亮起,見海功路口並列多輛等待洗車之汽車,若仍依二段式左轉會因看不清楚對向來車而發生危險,且該路口亦無任何機車左轉二段式的標誌,乃逕行左轉至海功路,異議人何來違規之情,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㈠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㈡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上揭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
經高雄市○○路與海功路口,未依兩段左轉標誌,逕行違規左轉之事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高監營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99年6月1日高市警左分六字第0990015731號函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份事實當可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高雄市○○路及海功路內
側車道均劃設有「禁行機車」標字,且軍校路、海功路口西南角路面劃設有機車待轉區之標線乙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99年6月1日高市警左分六字第0990015731號函所附之現場照片可稽,則依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2項規定,異議人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且異議人使用道路本應注意沿線道路各項號誌、標誌、標線之設置,並留心交通規則,再參酌現場照片顯示,該路口路面劃設之機車待轉區標誌,位置明顯、清晰可見,異議人對上開交岔路口應兩段式左轉應有認識;又異議人另辯稱當時海功路有多輛雙排並列等待洗車之車輛,擋住視線,若二段式左轉,會因看不清楚對向來車發生危險云云,然異議人當時騎乘上揭機車係行駛於軍校路,縱如其所陳,當時海功路有多輛雙排並列等待洗車之車輛云云,亦無礙於異議人先於機車待轉區待轉之情,異議人辯稱兩段式左轉將致生危險云云,亦難憑採。異議人既不爭執未依規定採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則原處分機關依上揭規定予以裁罰及記違規點數,依法即無不合,且核裁罰金額合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範,亦無不當,則本件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