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沈志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400、1219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469、13470、135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