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所犯附表編號貳、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犯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3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茲聲請人聲請裁定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3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與編號1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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