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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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皞瑄 法定代理人 孫美瑛 被告 劉恆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5年度苗簡字第8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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