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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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請人 黃頌舜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竹南茶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展延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竹南茶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竹南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不動產尚未完成交易,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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