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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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周瑞銘
高美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慧文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依原告補正之客觀交易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