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鍾夢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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