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世嘉流行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嘉流行事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95年度士簡字第123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