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世嘉流行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嘉流行事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95年度士簡字第123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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