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收益之權利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上訴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即 張美娟
蔡恩惠 鄭採英 上訴人 林徵庸 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恩惠被上訴人 施劍鎣
徐冬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使用收益之權利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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