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蔡輝明 相對人 陳文賢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陳文賢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文賢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報紙、被繼承人陳文賢97年度至104年度地價稅額等件之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尚鈺附表: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地號持分土地(面積:一二
五.八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十六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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