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培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培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童培欣(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以認罪協商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具之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略以: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惟原審法院僅於108年6月20日以非屬裁定形式之函文通知被告補提理由書,被告迄今雖未補正,然該通知補正方式既非合於法定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仍應裁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