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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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上訴人 林啓仁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加重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民國106年度附民字第8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林啓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件原審判決理由略以: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啓仁被訴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6年度訴字第627號),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等語。
四、被上訴人被訴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6號、第218號判決維持原審法院無罪之判決在案。則上訴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