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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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麗月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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