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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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竊盜及用藥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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