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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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16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已歿)

生前住所:住○○市○○區○○路00巷00號(306房)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温菀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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