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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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16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已歿)
生前住所:住○○市○○區○○路00巷00號(306房)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