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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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宗秦
張維倫 即謝玉蘭之繼承人
張維綱 即謝玉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玉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977,586元
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8%
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14,766元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