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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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宗秦

債務人 張復興謝玉蘭 之繼承人

張維倫 即謝玉蘭之繼承人

張維綱 即謝玉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玉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977,586元

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8%

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14,766元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16%

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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