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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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王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

32,259元

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6,425元

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3

5,017元

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

4

996元

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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