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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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2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古憑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9月1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8108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古憑訴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11日17時0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前。
(三)行為:於員警至上開地點取締違規停車,被移送人因遭開
立舉發通知單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以簽名為由,將
整本舉發單取走,逕自欲於該舉發通知單上寫字,經員警
制止後,發生拉扯推擠,係以顯然不當之言行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蒐證光碟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
(四)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辯稱:伊當時去移置車輛3355-TJ號
的時間約在109年09月11日16時40分許,伊到場之後就馬
上要移置車輛,伊當時移置車輛讓垃圾車通過後,警察就
把伊攔下來,伊向警方告知伊停放的位置有經過屋主同意
,警方便向伊告知伊有違規停車情事,必須開單舉發,因
為該巷子(仁愛街43巷)都是這樣停車,伊向警方詢問是不
是附近的違停車輛都會告發,警方向伊表示全部都會告發
,警方製單完要伊簽名,伊轉身拿過警方的紅單本要簽名
的時候,伊向警方表示要於紅單上註記另外兩台違停車輛
的車牌號碼,伊就被警方架住,因警員的動作粗暴,伊當
時也有撥打110報案專線詢問處理,但是都未予理會等情
,惟查:民眾遭員警取締交通違規時,對於警員之態度、
情緒固會有所不滿、不快,然縱使不服員警之舉發,仍應
循「聲明異議」等法定之途徑以尋求救濟,被移送人捨此
合法途徑不為,逕為本件之行為,足見被移送人並未尊重
公權力,所為固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程度,但仍顯
然係以不當行為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已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甚明,所辯上情,自不
足採信。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
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行為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