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建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徹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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