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訴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易字第2號原告 洪麗華 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被告 李麗瓊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筱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宋國鎮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