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郭志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否認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因本件係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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