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余明聰 即大展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乙成堆高機│聯邦商業銀│103年11月30│245,700元│0000000││││企業有限公│行新莊分行│日││││││司 陳阿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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