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告 紀天奎 被告 曾蓮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
104年4月17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經10日生效),該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