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73號聲請人 何堉彤 上列聲請人為畫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