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告 劉文卿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 吳儉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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