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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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告 廖家齊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范國明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玖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伍仟零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威凱